党费收缴制度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现根据有关规定,特订立党费收缴制度如下:
一、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2、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3、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4、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