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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民 自 治 章 程
2001 年 06 月 村民会议通过

1. 总则

1. 为推进本村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2. 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准则和规范。全村村民必须严格遵守,相互监督,章程面前,一律平等。
3.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组织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2. 村 民


4. 凡户籍在本村的公民都是本村的村民。
5. 本村村民享有如下权利:
1. 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应享受的一切权利;
2.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本村重大村务事项的权利;
3. 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权利;
4.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5.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和检举揭发的权利;
6. 自主劳动和依法经营的权利;
7. 享受本村的公益福利事业利益的权利。
6. 本村村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2. 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3. 积极完成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任务;
4. 爱护公共财物,维护集体利益;
5. 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同一切危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6. 积极参加重大村务活动,努力文化科学知识,反对封建迷信。

3. 村民组织
1. 村民会议
7.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本村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最高形式。
8.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的以上的户代表参加,采取何种形式,由村民委员会视具体情况而定,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时,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提议之日起10日召开村民会议。
9.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等;
2. 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和品行;
3. 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4.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并认真贯彻施行;
5. 讨论决定全体村民所关注的其它重大问题。
2. 村民代表和村民代表会议
10. 村民代表由村民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应由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办事的村民担任。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五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11. 实行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民代表联系若干户,向村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传达上级会议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内容;教育疏导和督促村民自觉履行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组织村民讨论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了解和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指导联系户科学种田,开展互帮互助,协调邻里关系等。
12. 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会议闭幕期间代行村民会议职权,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议题应至少提前5天书面告知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才有效,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到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召开。
13.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2. 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和品行;
3. 讨论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4. 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本人提出的辞职;
5. 监督和审查村财务收支情况;
6. 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7. 村委会成员报酬方案
8. 讨论和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

3. 村民委员会
14. 村民委员会是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
15.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廉洁公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年富力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村民委员会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般设3—7人,设主任、副主任 各一名,委员若干名。村民委员会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妇女要有适当比例。
16.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2. 制定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3. 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教育村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纳税、征兵服役和计划生育等义务。
4. 管好社会事务,发展教育、文化、科普和卫生等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村民素质。
5. 积极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依法管好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 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7. 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17. 村民委员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村内主要工作要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到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8.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接受村务监督小组检查。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五至七名成员,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小组中应当有具备一定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下列事项必须实行村务公开:
1.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 财务收支情况;
4. 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5. 村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6.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19.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

4. 村民小组
20.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属组织,接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本村设若干个村民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村民小组长由本小组村民推选产生,应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和工作能力;乐于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21.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1. 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达贯彻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2. 组织村民推选产生本小组的村民代表;
3. 管理本小组使用的承包地等各种自然资源和集体财产;
4. 办理本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5. 宣传贯彻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实施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工作;
6. 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治保、调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7. 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22. 村民小组的重大事项,要召开小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小组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23. 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党员和村民代表都要加强与村民的联系,建立联系制度,经常向村民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上级重大会议的精神,指导村民科学种田,组织互帮互助,协调邻里关系,听取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双向汇报会议,加强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的联系。

4. 经济管理
1. 财务管理
24. 村民委员会财务室由主办会计、资产管理员和出纳等组成,负责全村财务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25. 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审批制度。村民委员会建立收支两条线管理,村主任负责财务管理和费用审批,一切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预算外的开支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
26. 严格财经纪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会计凭证、帐簿、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
27. 财会部门每月坚持财务公开,并接受民主理财小组的检查。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成员应办事公道、乐于为村民服务,并具有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财务公开的内容须由民理财小组审核,经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后方可公开,并报镇财经办备案,每月9日为民主理财日,接受民主理财小组查阅相关政策,提出意见。

2. 集体资产管理

28. 村民委员会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集体资产认真管理,造册登记、健全凭证,做到有帐可查、有法可依。
29. 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制度。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二千元以上的生产资料,应列为固定财产,及时登记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对损坏丢失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人为造成损失的要追查责任。
30. 建立集体资金投入重大项目民主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重大项目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等民主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建设,要通过公开招标。

3. 企业管理

31. 村民委员会应尊重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合法经营,逐步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要指导和鼓励村民创办企业,发展多元经济,拓宽致富门路。
32. 集体企业要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企业厂长(经理)予以解聘:
1. 任期内违反党纪国法,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2. 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3. 严重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经济严重损失的;
4. 任期内经营不善,造成企业连续亏损的。
集体企业负责人被解聘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33. 各企业的上缴款应按合同及时足额上缴给村,不应拖欠。如确有困难,应提出申请,订好协议,拖欠的金额按银行利率计算上缴。

5. 土地建设管理

34. 村民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必须珍惜,合理使用每寸土地,本村的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企业用地(国家所有除外)都归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使用者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35. 全村耕抛按照在村人口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期30年。村民承包的耕地可以实行流转有偿经营,但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村民可以自愿放弃对承包田的使用权,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签订协议。
村民应当服从村民委员会对全村土地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36. 土地承包者负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应合理使用土地,增加有机肥投入,提高土地肥力。
37. 村民委员会建立农业服务队,承担机耕、排灌、收割等服务,按统一标准收费,土地承包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38. 村民委员会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基建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让村民知法懂法、依法有地、造房。村民建房应提交建房申请表,经县批准后,发给建房用地许可证,由镇土地所划给村民,施工前做好放线、定位,竣工后进行验收。禁止乱占土地、违章搭建、扩建,违反者责任自负。
39. 村民委员会对新村建设要立足长远,高标准、高起点的规划。村民造房要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安排。
40. 村民委员会对村管道路要经常维修,保持道路的平坦和畅通。加强对道路绿化管理,对毁路、毁绿的行为要及时教育和处理。

6. 精神文明建设

41. 村民委员会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抓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抓好精神文明建设。要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为目标,与农村工作紧密结合,深入开展“三观”、“三德”、“七不”等教育,培育“四有”新型农民,提高村民素质。
42. 村民委员会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班组、五好文明家庭和新风户等活动。村民要积极投入创建活动,做到“爱国守法、热爱公益事业好;学习进取、爱岗敬业好;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好;移风易俗、少生优育好;勤俭持家,保护环境好;团结互助、邻里关系好。要争创文明家庭,争当文明村民。
43.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科普宣传,推广新的技术。村民要积极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开展科研活动,依靠科技,发展经济。
44.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教育、文化阵地的管理,要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老年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电化教育要按时开放,坚持活动。要开展业余文化体育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
45.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努力提高人口素质。要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严禁计划外生育和擅自收养。对外来人口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
46. 村民委员会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搞好环境卫生,巩固卫生村成果。要增加卫生设施,稳定清扫队伍,生活垃圾坚持实行桶装,做到日产日清,统一处理。村民要养成卫生习惯,自觉搞好环境卫生,室内庭院保持整洁,禽畜圈养、种花载草、美化家园。

7. 社会治安

47. 每个村民都应学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概念,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8.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不打架斗殴、不侮辱、诽谤他人、不搬弄是非、破坏团结。
49. 村民要受护公共财物,不损害集体利益。不得损坏水利、道路、通讯、广播和绿化等公共财物,村民的水电费等应及时交纳。
50. 村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严禁赌博、偷窃、敲诈、吸毒贩毒和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
51. 村民委员会要开展群防群治。建立护村队护厂队和夜间巡逻队,加强巡逻值班,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坚持开展活动。
52. 村民委员会对于外来人口要加强管理。实施“谁聘用、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做好登记、办证。村民发现外来人员有不轨行为应及时教育、报告。同时,做好对外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3.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民事调解,发现民间纠纷,及时教育疏导,把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8. 社会保障

54. 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状况和村民的实际,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不断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
55. 村民委员会对五保户要按有关规定发放粮款。要经常上门看访、解决五保户的实际问题。对特殊困难的给以适当补助;保证五保户安度晚年。
56. 村民应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事业,保障自己的生活。
57. 村民委员会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的村民,年终结余给予适当补助。
58. 村民委员会要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付给义务兵的优待金,照顾好烈军属的生活。
59. 本村遇到有自然灾害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救灾,上报灾情,及时将上级下拨的救灾款物发放到户,并组织村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9. 附 则
60. 本章程条款职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61.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62.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