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经 2001 年 06 月 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议题于会前5天告知村民或村民代表。村民会议的召开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分组进行。村民会议应每年不少于1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3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年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二、 选举、罢免和补选村委会成员;
三、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四、 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和品行;
五、 讨论决定村委会成员的报酬方案;
六、 讨论决定村委会成员本人提出的辞职;
七、 讨论决定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的方案;
八、 村务监督小组的产生;
九、 否决和修改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 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除第二、三项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村民会议须由全体村民的过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会议有效,所作决定须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